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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8-10-10 07:4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9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條例對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並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按照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者的四大類行為是被禁止的,違反這些規定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是禁止在生鮮乳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禁止在乳製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對 在生鮮乳收購、乳製品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 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從重處罰。


二是禁止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禁止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製品。


對 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製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 的,由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製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製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照。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國家乳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從重處罰。


三是禁止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生鮮乳;禁止收購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


違反上述規定,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四是禁止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乳製品生產;禁止購進、銷售無品質合格證明、無標籤或者標籤殘缺不清的乳製品;乳製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


違反上述規定,乳製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取得許可證後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銷售活動的,由品質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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